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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执行主任向朝阳一行前往都江堰调研法律问题
2008-09-25 00:31

    

2008826,四川大学法律适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向朝阳教授、中心助理研究员王佳等一行人来到汶川512大地震受灾严重的成都都江堰市,先后走访了都江堰市法制办、都江堰市司法局并对灾后房屋毁损状况作了实地考察,就灾后重建工作中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

通过对相关负责人的深入交谈以及大量的事实材料,调研小组初步总结灾后重建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房屋受损等级的评估鉴定需要法律法规予以统一规定

都江堰市法制办李主任指出,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受地震毁损的房屋受损等级评估问题。房屋受损分为垮塌、危楼、中度破坏、轻度破坏和基本完好五个等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房屋受损的评估鉴定机构与鉴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会出现对同一幢房屋由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根据相关文件,房屋受损等级不同直接影响受灾居民救助安置办法,再加之原有房屋的用途因素导致的居民利益差异,房屋受损等级评估将成为灾后重建的关键问题。都江堰市司法局王副局长也认为,受地震毁坏的房屋受损等级鉴定是基础问题,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程序、评估标准都要有统一的规定。教授对此表示,应该规定统一的鉴定部门依据统一的标准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以解决鉴定结论冲突的问题。

二、重建工作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问题

都江堰市司法局王副局长指出安置救助应是无条件的,同时认为《成府发(200838号》文件不能解决对灾民救助安置后房屋的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问题,从而影响今后房屋的流转。教授认为,灾后重建工作集中体现了城市整体重建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生活重建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步加强,以往的拆迁安置、征用等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总是主张“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因而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从都江堰市的灾后重建工作中看到了政府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支持。人民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无论是房屋毁损等级的鉴定还是灾后安置救助,都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

都江堰市政府副秘书长认为,《成府发(200838号》文件对依据房屋地震中的毁损等级采用分段救助的方法影响了公平,尤其是对地震中中度毁损的房屋由居民自己承担加固维修费规定争议最大,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界定何为中度毁损,况且现在余震仍在不断发生,房屋仍在不断受到地震侵害,有关鉴定的结果也应不断发生改变,而现在最不好解决的就是房屋毁损等级鉴定的量化标准。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迅速,跟当时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有很大关系。当时人们的个人财产意识不强,一切都是国家的,因此政府震后工作进行的都很迅速。但现今不一样,市场经济发展了,个人财产增加了,个人的财产意识也增强了,政府也开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导致了震后重建过程中,个人利益与政府主导的公共利益之间的严重冲突。

三、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支持与立法模式

都江堰市法制办李主任指出目前已经对单位的某些危楼、垮塌楼进行了拆除,但对拆除之后该如何处理还没有确定方案;对地震中受损的危害居民切身利益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居民楼的强制拆除等缺乏法律法规支持。教授认为,针对突发事件等问题的立法,应广泛征询专家学者的观点,从以往的单条线立法模式向专家学者立法模式尝试。立法过程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大众的意见,可以由专家学者提出多个立法方案,最后由领导决定。教授认为,像512这样的特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小,研究的也就少,可以考虑针对突发事件分权、分区域、分时段立法的规定,以解决突发事件的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并强调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教授建议,强制拆迁统一规划会有困难,可以设想构建一个新城区,让现有旧城区里的居民自愿逐步搬迁,最终实现对旧城区的拆迁改造;也可以考虑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重修加固,但有一些成本需要居民承担。

向教授指出,专家立法,信息获取不是很全面,因为好多政府收集的信息不对外公布,专家学者无法获取。另外,专家学者由于受到环境、条件的限制,虽经过了调查取证,但也难免获取的信息不全面。再者,专家学者平时都忙于自己的事情,可能没有时间保证及时完成为政府提供立法草案和立法建议。夏教授认为,专家学者立法现在缺乏相关的法律机制保障,具体的程序可以首先由几个试点试行,然后总结经验向全国推广,切实杜绝立法过程中的“三拍”现象(领导拍脑袋做决定,下属拍着胸脯表决心,出了事情拍了屁股走人)。向教授补充,我国的立法权掌握在人大和政府手中,政府依靠行政方法将工作推进,有时为了效率和处理突发事件,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台一个法律文件,因为没有经过充分的考虑和深入的调查,出台的法律文件存在一些疏忽、不全面的地方。但政府应该在掌握大量材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的分析,以一种负责的态度出台一个法律文件,尤其是涉及到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文件。

四、灾后法律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因地震灾害影响的房屋买卖、租赁等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上的宣传引导;因地震而暴露出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责任追究问题应以法律途径及时得到解决,以稳定民心,更快地恢复生产、生活,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江堰市法制办李主任、都江堰市司法局王副局长还分别就城市环境整治工作中提出了城市电瓶三轮车的定性、上海对口支援都江堰以及都江堰城区建设方案等问题进行了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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